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用集体财产违规提供担保

2017-11-01   阅读数:1780   本文字数:1000  

【案例】

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成某某,同时兼任村经济合作社主任。2016年3月,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理孙某某找到成某某,说自己正在县城开发一个楼盘项目,急需融资,由于土地证没办下来,没办法从银行贷款,打算向一家投资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期为6个月,利息为月息3分。投资公司要求孙某某另找一家企业或个人作担保。孙某某希望成某某能让村经济合作社提供担保,并承诺将来可以让成某某优惠买房。于是成某某未经村集体研究,就以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签署了借款担保协议。协议到期后,孙某某的公司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投资公司要村经济合作社承担担保责任。村经济合作社向孙某某公司追索,虽经法院判决,仍有58万余元及利息至今无法收回。县纪委给予成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说纪】

本案是一起用集体财产违规为他人担保贷款的违纪案件。所谓担保,就是在经济活动中,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是一种非常严肃的行为,担保就意味着风险。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对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严格规范,即党和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协等,国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为他人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令上述主体为他人提供担保。

在现实中,一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遵守纪律,不考虑风险因素,或者出于利益的驱使,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有些领导干部总是存在侥幸心理,总认为就是签个名、盖个章,不会给单位带来什么损失。这样做的后果,有的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最后只能替他人还债;有的是因负连带责任,官司缠身,麻烦不断。这种行为既损害了集体的利益,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又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而且还容易引发腐败问题。因此,按照规定,对违规担保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担保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正确认识违规担保的风险和危害,牢牢看紧手中的公章和单位的信誉,不要轻易为他人提供担保,更不要借担保以权谋私和侵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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