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损失或影响将被问责

2016-12-16   阅读数:1496   本文字数:972  

【模拟案例】

曾某某、谭某某、袁某某,分别为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均为共产党员。2016年1月,为弥补该市环卫处公用经费不足,在市环卫处的处务会上以2016年市财政预算未公布为由,擅自决定暂缓发放环卫工人每人每月增加的200元工资,导致上百名环卫工人于2月28日、29日两次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三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说纪】

新条例中所指工作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作,而是指党的工作。党的工作内容十分丰富,包括纪律检查工作、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

党的工作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也离不开党员干部的忠诚履职。党章规定,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这就要求党员干部把心思用在谋事创业上,放在为民谋利上。工作纪律是党的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也是每一个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无规矩不成方圆,党员干部履行工作职责必须依规依矩,才能收到好的工作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中,曾某某等党员干部在工作中擅自、随意作出违背工作要求的决定,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从而造成上百名环卫工人集体上访的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在其位谋其政,担其职负其责。实际工作中,一些党员干部工作纪律观念淡薄,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新条例作出了刚性约束,将高举重拳,铁面问责。

曾某某等人的教训告诫广大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用权不越权,特别是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侵害,努力为党和人民用好权、履好职,尽好责、干好事,真正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否则,就要受到党纪责任追究。

无论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深入贯彻,还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的最终实现,都需要我们每一个党员在具体工作中去落实,都需要每一个党员勤勉工作,敢于担当;都需要每一个党员严守纪律,不越红线。只有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责、心中有纪,为党的事业勤奋敬业,恪尽职守,我们的奋斗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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