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保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会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为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据《侵权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二为应当如实申报缴纳环保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管法”),承担未如实申报缴纳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未按期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则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62条);
虚假纳税申报的,可能构成偷税,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需要缴纳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逃税罪(税收征管法第63条);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则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一款);
不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需要缴纳罚款(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二款);
在规定期限内不交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追缴,并可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68条);
由此可见,相比排污费制度,不按期如实缴纳环保税将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从而体现了税收征管执法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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