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水利局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公告

2014-10-31   阅读数:1278   本文字数:444  

经查,当事人张志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溧阳市南渡镇朱淤河西侧(原东张桥南约330米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房屋及附属构筑物(房屋位于朱淤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背水坡,长为28.2米,宽为8米;附属构筑物位于养猪房屋的东南侧)和搭建的大棚(位于朱淤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顶,长为25米,宽6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4年1月24日向当事人张志强发出了《溧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溧水罚字【2014】第001号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张志强在收到本机关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的决定。由于当事人张志强逾期未能履行本机关作出的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限当事人张志强务必于2014年11月13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章建设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和搭建的大棚,并清理屋内生猪及物品。逾期仍不自行拆除和清理屋内生猪及物品所造成一切后果自负,届时本机关将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现予公告

溧阳市水利局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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