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直击
2013年7月至9月期间,某医药公司经理李某发现,随着经营的不断扩大,公司自身的废水处理能力已远远不能满足产能的增长且成本巨大,遂伙同张某等人,雇佣槽罐车将医药公司的高浓度污水直接偷排到人民路旁的河道中,市环保部门紧急采取打坝截流,向污染水域投入中和剂、生石灰等物品进行处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五万余元。
经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李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律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寄语
李青:为进一步强化对环境的保护,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改为“严重污染环境”。而最新的司法解释对环境污染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法律的变革体现了国家重视依法推进环境保护、维护群众身心健康的决心。溧阳依山傍水,背靠万亩竹林,矿山等自然资源也相当丰富,相对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环境的隐患也较多,这就要求我们不做对不起人民群众、对不起子孙后代的事,希望我们在发现危害环境的情况时积极举报,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形成合力,实现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的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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