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闹”不能“按闹分配”

□ 万文清

2019-10-08   阅读数:402   本文字数:962  

开学前夕(8月20日),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具体八类“校闹”行为亮剑。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赔偿,实现“不闹也赔”;对于“以闹取利”和一些地方无原则“花钱买平安”的状况,意见强调“闹也不赔”,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等现象的发生。

该《意见》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体系,共计十五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突出“预防为先”,二是实现“不闹也赔,三是强调“闹也不赔”,四是做到“坚决打击”,五是坚持“联合治理”。

一段时间以来,继“医闹”后,“校闹”也进入了公共治理的视线。何为“校闹”?教育部称,“校闹”是指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其实,多年前,教育部门也曾出台过《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不同情形,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进行了细致的区分。前者是单一部门制定的,而这次是五部门联合发布的,更加权威更具有操作性。

不可否认,以前有极少数学校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和稀泥”“花钱买平安”。他们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排查与防范机制,更没有把法律法规当依据。校园事故发生后,加上少数家长的错误观念,认为学校反正是公家,公家就应该让着个体,他们不是诉诸法律维护权益,而是信奉“大闹大解决”“校闹小解决”的歪理,向学校施压,结果少数学校退让了,让他们尝到甜头,得到好处,客观上助长了“校闹”风气的蔓延。

该《意见》的出台,可以说是意义重大。首先提出了建立校园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机制,真正做到依法治校。其次,一个鲜明的亮点就是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过去发生“校闹”事件以后,一般就是校方和受害一方进行直接协商,容易引发对立冲突,而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可以说是化解“校闹”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方式。第三,明确了校闹的八类行为,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今《意见》已经明确,必须依法治校。当下应该做的是无论政府、教育部门还是学校,当务之急就要赶快落实《意见》中的各类要求,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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