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患癌近一月寝食难安 结果却是“虚惊一场”

2019-03-19   阅读数:1742   本文字数:825  

(邵曦乐) 体检误以为自己得了癌症,将不久于人世,治疗一段时间后得知是良性肿瘤,没有生命危险。这让当事人王先生十分气愤,总不能白白受了这一场惊吓吧?于是,他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2018年6月,市民王先生参加了单位组织的体检,经过CT检查,医生考虑转移性肿瘤(MT)的可能,建议王先生住院治疗。这个结果犹如晴天霹雳,让王先生一家都陷入了痛苦之中。5天后,王先生住进了医院,开始按癌症病情流程进行治疗,20天治疗后出了院。然而没过多久,王先生却得到了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消息,之前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对其肝脏肿块再次进行了检查,检查的结论是:海绵体良性肿瘤。

良性肿瘤?不是癌症?没有生命危险?平白无故受到惊吓的王先生感到非常恼火,自己这段时间内误以为得了绝症,日子过得苦不堪言,于是他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然而医院却坚持认为,他们的诊疗过程没有过错,对于肿瘤的判断,只有病理学诊断才能真正明确肿瘤的性质,且只有在术中进行病理学病检时才能确诊。对于此事件,常州市医学会给予的鉴定结论为: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不构成伤残等级。

那么,在王先生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下,他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还能拿到手呢?王先生的代理律师戴亚锋为此据理力争。由于该医院的诊疗行为,患者以为患了绝症,不久将失去生命。这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心理负担,对患者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虽然王先生经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但其受到了严重的心理损害,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损害需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情形。戴亚锋认为,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能完全拘泥于理解成是否构成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对某些造成精神严重损害的情形也该得到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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