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连续违法,领导被问责

2017-04-21   阅读数:943   本文字数:981  

【案例】

据通报,某镇干部郭新宇以“家中有事”为由向其主管领导高云请假,高云未追问详细情况,予以准假,却未想郭新宇的“有事”原来是前往事发地,参与铁路沿线违建大棚事件并涉嫌妨害政府依法执行拆除公务被刑事拘留,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因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对下属疏于教育和管理的该镇党委书记兼综治委主任华晓光,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高云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说纪】

案例中,对市纪委的处分决定,有同志提出了疑问,认为该案的起点是郭新宇以“家中有事”为由请假外出,镇党委有关负责人无从考证其请假理由是否属实,不属于“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但事实上,郭新宇先有在铁路沿线违建大棚,后有欺骗组织请假外出,妨害政府依法执行拆除公务,可见其违纪违法问题不是短时间内偶然发生的。但作为镇党委、镇纪委的一把手,既没有在本单位本部门内营造遵规守纪的氛围,也没有及时对本该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予以发现和制止,使郭新宇最终突破纪律底线,触犯法律。下属连续违法,领导履行“两个责任”不力,没有发挥日常教育监督管理的作用,明显失职失责,就应该被问责。

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落在肩上的一项项实打实的工作,既有日常教育监督,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又要织密制度的笼子,固化干部监督管理措施等,这些都是责任担当的具体体现。而上述案例中,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产生,原因正是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不到位,折射出镇党委、镇纪委一把手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等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依据问责条例对镇党委书记、镇纪委书记进行严肃问责,就是要激发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两个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纪委要增强知责明责、履职尽责意识,加强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和“八小时外”管理,坚持用问责“利剑”促“两个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推动“两个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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