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原设计风格、外立面色调。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违反规定,不涉及变动房屋承重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图片来自网络)
02
新建建筑物空调外机承台(机位)应当统一设置。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统一确定位置进行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应当按照街景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临街建筑物门窗防护(盗)栏应当规范统一、整洁完好,并与建筑和周围景观相协调。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门窗防护(盗)栏不得超出墙体外立面;鼓励内置式隐形安装。

安全美观的隐形防盗网

防盗窗不得超出墙体外立面
03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架设天线等有碍市容景观的设施或物品,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未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高度。
空调外机、外机外罩或挡板、防护(盗)栏以及其他设施或物品的设置或者堆放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04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透明玻璃幕墙及门窗内外不得擅自张贴、书写宣传标语和广告性标牌、标志、标贴或者设置对外电子显示屏。
擅自张挂、张贴、书写宣传标语或者广告性标牌、标志或标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对外电子显示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05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举办各类宣传展示活动。临时占用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时间、地点等规定,并保持环境整洁。违反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十元以上贰佰元以下罚款。
道路两侧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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