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主迟迟不肯过户 索要10万“过户费”

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 狄蓉 王静

2016-06-21   阅读数:743   本文字数:1208  

案情简介:

近日,市民王某前往律师事务所,说起了一件闹心的事情。2008年,王某与钱某李某夫妻二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购买夫妻二人共有的拆迁安置房一套,当年装修入住,房款于2011年全部付清。2014年,钱某李某取得了该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王某提出办理过户手续时,夫妻二人向王某索要10万元“过户费”。  

这“过户费”又是怎么回事,难道当初合同约定过?在律师的追问下,王某一脸无奈,根本没有什么约定,因为买的拆迁安置房当时无法过户,而现在该房的市价翻了一倍有余,原房主觉得卖亏了,原本应当协助办理过户的行为被当作索价的筹码。

王某一再表示,对方索要过多,他曾和对方讨价还价欲支付对方8万元“过户费”,对方依旧不肯。同时也表示,有他人购买拆迁安置房遇到了和他类似的情形,支付的“过户费”三、五万元不等,都是为了过户不得不同意。王某为此来寻求律师的法律帮助。

律师观点:

“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权证是房屋出卖人的附随义务。”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双方已对本案诉争房屋买卖达成了合意,房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卖方已收取了买方支付的房款,现买方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是卖方的合同附随义务,卖方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变更过户手续。

遇到案例中这样的情况,买方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请求对方配合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同时,也要坚决拒绝支付对方口中所谓的“过户费”。这种索要“过户费”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律师提醒:

购买拆迁安置房有风险

对于购买过户受限的拆迁安置房的买家来说,即使合同有效,也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拆迁安置房过户之前,物权仍然属于卖方。该类房屋产权也并不清晰,一般人很难确定全部权利人,可能需要调阅拆迁协议、住房调配单、被拆迁房屋内户口等材料方可确定。二是该类房屋因交易时间过长,可能会出现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也容易诱发各种纠纷。比如:卖方跳价,拒不配合办理过户;卖方在房屋上设置抵押;卖方死亡;卖方有其它纠纷,房产被查封等等。一旦出现上述任何问题,无疑都会给买家带来极大的麻烦,有时甚至是无法解决的麻烦。

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需谨慎。

首先,需要全部权利人都在买卖协议的卖方一栏签字,才可能有效避免日后突然有第三人出来主张权利的种种麻烦。

其次,合同中可以加入关于违约责任的独立条款,且明确约定,即使合同无效,该条款仍然有效的条款,用以增加违约成本,尽量减少非违约方的损失。

最后,对于税费的承担也应考虑周全。国家关于房产交易的税费政策可能调整,双方应约定好,如果出现新的税费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但需要明确的是,再充分的协议也无法确保买方顺利达成全部意愿,获得充分保障。因为作为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只是相对的债权请求权,如果卖方不主动履约,买方只能借助于法律途径维权,这必将增加买方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

因此,律师并不推荐非专业人士去购买上市交易时间受限的拆迁安置房,即使一定要购买,希望买家一定要考虑清楚其中的风险,签订更为有保障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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