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不准组织、参加违反政治 纪律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2016-03-14   阅读数:3568   本文字数:913  

【模拟案例】

党员孙某多次参加反对党的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等活动,并在活动中提供信息、资料等。孙某受到党纪严肃追究。

【条例原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说纪】

不准组织、参加违反政治纪律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对每个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党员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自觉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及执政权威、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带头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这是政治纪律。党员组织、参加违反政治纪律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仅有损于党员的形象,还直接影响到党在群众中的威信,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申请并获得许可,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党员应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任何情况下都不支持和参加违反政治纪律的集会等活动,更不能去组织此类活动。有些党员为了个人私利,参与、支持或幕后操纵群体性事件,也应予严肃处理。党员在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的集会等活动的苗头时,要立即向组织报告,并积极主动做批评教育工作,说服和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共产党员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带头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执政权威,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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