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19年期间,甲农庄经营者鲍某从他人处收购穿山甲胴体,后向乙农庄经营者任某出售去鳞片穿山甲胴体2只、肉块2斤,向丙农庄经营者洪某出售去鳞片穿山甲胴体1只。乙农庄经营者任某另从他人处收购去鳞片穿山甲胴体3只。任某将收购的穿山甲烧制成菜品在其经营的农庄出售。2021年1月19日,我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乙农庄地下室的冰柜内,储存穿山甲幼崽死体1只和穿山甲胃4只。另查出冷冻乌梢蛇、水蛇、大王蛇等共12包,蛇尾29条、松鼠2只、野山羊1只及果子狸3只。
【调查与处理】
穿山甲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020年6月5日国家林业局作出调整,原为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滑鼠蛇、乌梢蛇、王锦蛇、果子狸、赤腹松鼠、小麂被列入国家“三有”动物名录。2022年1月,我市公安机关以任某、鲍某、洪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3月,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对任某、鲍某、洪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履行公告程序。
2023年3月23日,市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任某、鲍某、洪某提起公诉。因三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市检察院对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人民币19.32万元的诉讼请求。2023年4月12日,市检察院与任某、鲍某、洪某在江阴市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三人在正义网公开赔礼道歉并缴纳19.32万元的生态资源损害费用至溧阳市公益资金账户。2023年4月19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以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任某、鲍某、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9万元。鲍某、任某、洪某将罚金和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费用全数缴纳到位。
针对案件中乙农庄非法储存三有保护动物的情况,2023年5月5日,市检察院督促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乙农庄违法储存、加工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开展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整改。2023年7月7日,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乙农庄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实物及涉案的野生动物死体(经鉴定为三有保护动物),联合我市林业工作站无害化处理;对乙农庄处实物价值2倍的罚款共计3.12万元。乙农庄将罚款全数缴纳到位。
【法律分析】
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不仅要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应当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生态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鲍某、任某、洪某非法交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三人交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与我国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背道而驰。鲍某、任某、洪某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穿山甲,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三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追究三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侵权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对于案件中发现的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危害三有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同步督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穿山甲又称“森林卫士”,喜好吃白蚁和蚂蚁,它一年能够消灭约7000万只白蚁。穿山甲是我国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世界濒危物种之一。但由于野外捕猎、非法交易、生态环境破坏等人为活动的影响,穿山甲面临着生存威胁。“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要摒弃“野味滋补”的观念,革除“尝鲜猎奇”的陋习,切勿为满足一时口腹之欲而触犯法律。不滥捕、不猎杀、不买卖、不食用野生动物,自觉保护野生动物,抵制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共同守护野生动物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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