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等级评定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1、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退出现役的军人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苏民优〔2008〕25号)。
一、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并提供必要材料→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辖市区、市民政部门审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残情鉴定并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辖市区、市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省民政部门初步审核→辖市区民政部门通知相关部门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至市、省民政局审批备案→新证逐级下发至申请人
二、需提供材料(按此顺序排列材料)
1、《评残审批表》一式四份(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2、《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书面评残申请及承诺书;
4、原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1)退役人员评残,提供能说明因战因公负伤的原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职业病需提供从事相关职业的档案记载和疾控中心鉴定结论。
(2)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评残,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法定有效的因公负伤证明,医疗病历和诊断证明。事故鉴定及处理报告,以及司法(损伤)鉴定报告或法医检验报告,因交通事故或道路意外事件负伤的,还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在交通肇事中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执行赴外地开会、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中负伤的,须提供组织单位下发的通知等相关证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定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3)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应提供见义勇为批准机关认定决定书的复印件等材料,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校学生为学校及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无工作单位、无工伤保险关系的证明。
5、申请人目前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申请评残的书面意见;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及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五张(其中四张贴于《评残审批表》,一张用于新证);
7、《退伍(转业、复员)军人登记表》复印件;
8、《公务员登记表》(中组部、人事部制)复印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9、本人提供近期当地三甲以上医院对伤残部位诊断的相关病历等;
10、公示材料;
11、《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一份。
三、时间
市级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上半年3月30日,下半年7月30日,过期一概不予受理。
四、注意点
1、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三年内提出申请,超过三年不再受理。
2、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五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五张中四张贴于审批表上,一张用于新证)。
3、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4、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5、涉核评残中一些在南京职业病防治院不能鉴定的部位,需要三甲以上医院出具的病理报告和住院小结并有医院的盖章。如果是血液病需要出具近三年的病理诊断报告。
6、健康体检报告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7、务必在上报纸质材料的同时在数据库里录入审核上报。
2、调整残疾等级
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苏民优〔2008〕25号)
一、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并提供必要材料→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辖区、市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残情鉴定并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辖市区、市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省民政部门初步审核→辖市区民政部门通知相关部门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至市、省民政局审批备案→逐级下发至申请人
二、需提供材料(按此顺序排列材料)
1、《调残审批表》一式三份(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2、伤残证件原件;
3、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人书面申请;
5、申请人目前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申请调残的书面意见;
6、调残承诺书;
7、原评定(调整)残疾等级的审批表复印件;
8、本人提供近期当地三甲以上医院对残情部位诊断的相关病历等;
9、残情医学鉴定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省荣军医院提供);
10、公示材料。
三、时间
市级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上半年3月30日,下半年7月30日,过期一概不予受理。
四、注意点
1、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2、涉核调残时将原有等级证书及患病时医院出具的病理报告及住院小结与此次调残的材料一起上报鉴定,个人申请时要写清楚残情部位,鉴定时由医学专家合并调定。
3、对不符合调整伤残等级的人员,填写《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全部材料(包括公示反馈意见的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4、本次调整残疾等级与上次调整残疾等级相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年。
5、务必在上报纸质材料的同时在数据库里录入审核上报。
二、补办、换发伤残证件
补发、换发伤残证件是指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申请补发、换发证件的。
一、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并提供必要材料→辖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逐级上报至市、省民政部门审批→新证逐级下发至申请人
二、需提供材料(按此顺序排列材料)
1、《补办伤残证件审批表》一式三份(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2、本人申请;
3、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补发证件(原证件遗失),需将登报声明作废的报纸剪贴贴于《补办伤残证件审批表》上规定处,三份中至少有一份为原件;
5、申请换发证件的,需提供有效期满或损毁的旧证;
6、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张(其中三张贴于审批表,一张用于证件)。
三、时间
市级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上半年3月30日,下半年7月30日,过期一概不予受理。
四、注意点
证件遗失,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自登报之日起1个月后按规定给予补发。登报声明必须写明已丢失的原伤残证件编号,登报费用自理。
三、办理优抚对象抚恤关系随户口迁移
一、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原户口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与户口迁入地县(区)民政部门联系→迁入地县(区)民政部门核实档案→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医学鉴定意见(专指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市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省民政部门审批备案→新证逐级下发申请人
二、需提供材料(按此顺序排列材料)
1、本人申请;
2、原始档案材料(由户口迁出地民政部门提供)
3、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4、《优抚对象抚恤关系转移证明》
5、《优抚对象抚恤关系迁入呈报表》一式三份
三、时间
市级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上半年3月30日,下半年7月30日,过期一概不予受理。
四、残疾人员证件内容变更
一、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并提供必要材料→辖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市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省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后新证逐级下发至申请人
二、需提供材料(按此顺序排列材料)
1、《残疾人员证件变更呈报表》一式三份
2、本人申请;
3、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变更证件内容的证明材料;
5、伤残证原件;
6、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张。(其中三张贴于变更呈报表上,一张用于新证)
五、残疾军人退役换证
一、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辖市区民政部门审查→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残情复查并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辖市区、市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省民政部门审批备案后换证(重新编号)→逐级下发至申请人
二、需提供材料(按此顺序排列材料)
1、《残疾军人退役换证登记表》一式四份;
2、原始评残档案:2004年10月前为申请表、评残医务证明书、评残批准表;2004年10月后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申批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
4、退役(或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5、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需要提供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7、《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表(伤残人员)》一份。
三、时间
市级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上半年3月30日,下半年7月30日,过期一概不予受理。
四、注意点
1、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申请人应提供原始评残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役(或离退休)证件、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证件遗失需回原部队申请补办。
3、务必在上报纸质材料的同时在数据库里录入审核上报。
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民发〔2009〕166号)。
一、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并提供必要材料→街道(乡镇)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辖市区民政部门核对材料→市民政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病情鉴定并出具医学鉴定意见→逐级下发至村(居)委公示→辖市区审核盖章→市民政部门审批盖章→省民政部门备案
二、需提供材料(按此顺序排列材料)
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一式四份(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2、《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一份;
3、《受理通知书》;
4、本人书面申请及承诺书;
5、退伍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
7、部队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或档案记载以及近期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诊断结果。需提供退役时部队开具的服役期间患病的原始材料,具体是指: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就业和未享受社保待遇证明或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凭证;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关协议;
9、公示材料。
三、时间
市级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上半年3月30日,下半年7月30日,过期一概不予受理。
四、注意点
1、如何认定初级士官:2010年8月1日起中央军委再一次施行新的士官制度,新《条例》将士官分为7个衔级,由高到低分别是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中士、下士为初级士官。下士是服现役满3年不满5年的士官,中士为满5年不满8年的的士官。
2、什么是慢性病: 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情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慢性病指持续一段长时间的疾病,发病期短则数月,长则数年,甚至终身不能治愈。慢性病的发病原因很多,但基因遗传为主要病因,其患病的可能性较其他人高。)
3、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一)具有本地户籍、无固定工作且生活困难的退伍回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二)患有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未治愈的;
(三)有军队医院证明。
4、务必在上报纸质材料的同时在数据库里录入审核上报。
八、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注: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一、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并提供必要材料→社区(村委)初审→街道(乡镇)复核→辖市区民政部门核对材料并公示、审批→逐级上报至市、省民政部门备案
二、需提供材料(按此顺序排列材料)
1、《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十年以下一式二份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十年及以上需一式四份贴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省、市备案);
2、《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一份;
3、个人书面申请(必须要有本人亲笔签字或手印);
4、《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一份;
4、退役时为农村户籍的派出所证明;
5、退伍军人证、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6、村(居)委会出具的生活状况证明(村、镇盖章)及从未享受过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证明;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缴纳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证明,个人缴纳的须出具未享受兵龄折算工龄待遇凭证;
8、公示材料。
三、时间要求
市级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上半年3月30日,下半年7月30日,过期一概不予受理。
四、注意点
1、年初入伍,年底退役人员,服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退伍年份与入伍年份相减再加1。算作1年。
2、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是指满60周岁的当月发,还是下月发?
答:《民政部答复口径》指出,以满60周岁的当年度起算。即:2011年满60周岁的自8月份起算发放;2012年及以后满60周岁的,自当年度1月份起发放。
3、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通过个人缴费等方式(没有享受军龄算工龄待遇)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是否可享受生活补助?
答:《民政部关于落实农村老兵生活补助政策有关问题答复口径》关于如何把握民办〔2011〕11号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的含义指出:已享受退休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中,在核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时,若已兑现“军龄计算为工龄”、“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不能认定(集访);若未兑现,应当认定。
4、派出所不愿意出证明怎么办?
答:农村籍退役士兵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或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是否“农村籍”以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证明为依据。如两者都无法证明,则以会审认定为依据。
5、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能否认定?
答:不能。(根据抽查了解的情况,存在少数老退伍兵在服役期间,受政治运动波及,被打成右派、反革命等,此类人员可按退伍证、退伍登记表等原始材料记载时间认定服役年限)
6、务必在上报纸质材料的同时在数据库里录入审核上报。
九、60周岁以上部分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身份认定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民发〔2012〕27号)。
一、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并提供必要材料→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辖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盖章→由村(居)委公示→逐级上报至市、省民政部门备案
二、需提供材料(按此顺序排列材料)
1、《60周岁以上烈士(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登记审核表》一式二份(贴本人近期免冠二寸彩照);
2、个人书面申请(必须要有本人亲笔签字或手印);
3、烈士证明书或错杀平反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村、镇盖章);
5、镇民政部门出具的18周岁以前未享受定期抚恤证明;
6、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7、村(居)委会出具的生活状况证明(村、镇盖章);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缴纳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证明或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凭证;
9、公示材料。
三、时间
市级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上半年3月30日,下半年7月30日, 过期一概不予受理。
四、注意点
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年龄在六十周岁(含)以上 ,18周岁以前未享受过定期抚恤待遇的烈士子女。
十、“三属”定期抚恤审批
“三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简称。
一、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并提供必要材料→所在单位或村(居)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街道(乡镇)复核盖章→辖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盖章→由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至市、省民政局备案
二、需提供材料(按此顺序排列材料)
1、《“三属”定期抚恤审批表》一式三份;
2、《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三属)》一份
3、本人书面申请(必须要有本人亲笔签字或手印);
4、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6、申请人生活状况证明;
7、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8、公示材料。
三、时间
市级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上半年3月30日;下半年7月30日,过期一概不予受理。
四、注意点
1、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必须要有。
2、务必在上报纸质材料的同时在数据库里录入审核上报。
十二、追认、评定烈士程序
一、办理流程
书面申请报告(牺牲者家属或生前工作单位)→牺牲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辖市区民政部门受理并调查核实→同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市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需提供材料
1、申请追认革命烈士的书面申请;
2、牺牲者生前同事、战友、领导或知情者(二至三人)证明材料;
3、牺牲者有关档案记载、历史佐证;
4、当地群众座谈会记录;
5、牺牲者生前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申报追烈专题报告。
十三、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
一、办理流程
烈士证持证人书面申请→烈士牺牲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辖市区民政部门受理审核→市民政部门审核→省民政部门审批→逐级下发至申请人
二、需提供材料
1、《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一式三份;
2、个人申请;
3、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4、申请人与烈士关系证明(如曾经享受抚恤证件、家属手中老的烈属证、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档案记录等);
5、需要变更持证人,变更双方需要有协议,协商不通的由民政部门指定;
6、烈士身份证明原件(下列材料之一:原持《革命烈士证明书》;1983年《革命烈士证明书》换发存根;1983年未经换发的各类烈士通知书、牺牲证明等;《烈士英名录》有记载经民政部门核实认定,具备批烈权限的有关部门的烈士批准文件等);
7、非第一顺序持证人持有《烈士证明书》协议书;
8、其他必要的历史佐证和调查材料;
9、非本地的烈士要在本地换证的,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向烈士所在地民政部门函调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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