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县民政局财务科科长周某某,喜欢炒股。2015年5月,他看到股市形势大好,盘算上证指数还会大涨。可他手中的资金有限,赢利也不多。周某某思量多日,打起了公款的主意。他看到机关财务上有一笔150万元的资金是用来建设养老院的,但几年没有使用。于是周某某便私刻印信,从银行账户上将这150万元全部转入其证券账户,并加杠杆融资全部购买成股票。他原以为过两个月赚到钱,就把公款还回来。哪里知道,到了6月,股市风云突变,短短几天之内,周某某购买的股票跌去了七成,被强行平仓。至案发,周某某仍有近100万元公款亏空未能补上。县纪委给予周某某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条例原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说纪】
本案是一起挪用公款的严重违纪案件。挪用公款是比较常见的经济违纪违法行为,特别是现在一些公务人员在个人投资、理财活动中,容易犯这一错误。个别党员干部思想上没有绷紧不能乱动公款这根弦,心存侥幸,总以为只是短暂的挪用一下,既没有人知道,又不会给公家造成什么损失,算不上多严重的事情。殊不知,挪用公款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权,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这里要注意如下情形:(1)挪用公款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2)挪用公款用于生产、经营、炒股、炒房、放贷或存银行取利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3)挪用公款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较大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贪污。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将公款据为己有的目的。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如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资金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也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动。广大党员干部管理使用公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办事,绝不能犯糊涂,擅自挪用公款。否则,就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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