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弄虚作假、骗取文凭咋处分?

2016-06-27   阅读数:3606   本文字数:960  

【案例】

赵某,国家某机关主任科员,中共党员。为了在将来的职务晋升中更有“优势”,本科毕业的赵某报考了某大学在职研究生,并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开学伊始,赵某刻苦学习,认真努力。后来,赵某听说在职研究生学习没必要那么刻苦,随随便便就能拿到学历,便屡屡旷课,并在毕业前花费1万元雇用他人代写毕业论文。最终,赵某侥幸通过答辩,取得硕士学位。赵某受到党纪追究,取得学位予以纠正。

【条例原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说纪】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才竞争力的增强,党员干部在工作之余,读书求学,继续深造,这是好事,也是党和国家向来鼓励的。但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却动机不纯、态度不端,不求真才实学,将自我提升异化成“镀金”行为,为获取文凭,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近路”。这种行为不只是个人诚信问题,而且违反了组织纪律,甚至是违反了法律。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自2015年11月起,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的,将定罪处罚。根据新修订的教育法,从今年6月1日起,对国家教育考试中相关作弊行为的处理,从“禁考”上升到“入刑”。

学习是一个艰辛的过程,要真正学有所得、学有所成,就必须以老老实实的态度,专心致志,认真刻苦。考试不仅是考文化知识,更是考道德品质。考风端正、考纪严明,历来是考试传统文化的重要体现,更是现代社会公平、公正、诚信的价值体现。靠弄虚作假骗取文凭,换来的是“假空壳”,不仅搞坏党员干部在职学习的风气,挫伤刻苦学习者的积极性,还败坏党员干部的声誉,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

“民无信不立”。作为党员干部就得秉承正直、诚恳,做个人民信任的人。“善不由外来兮,名不可以虚作”。诚恳的心在于内化,名誉的得来在于实行。党员干部自身声誉和形象还得自己创造,端正学风,靠乐求真知、用心钻研、锐意进取的态度,学好用好为民服务的知识和本领,将一个有真正才能和学识的自己呈现在公众面前。

本期推荐

NEWS RECOMMENDED

《溧阳日报》溧阳市融媒体中心版权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

江苏路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文字、图片、视频版权归属发布媒体

备案/许可证号:苏ICP备0801919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