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天目湖渔业资源,维护湖区生态平衡,改善湖区水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批准,天目湖实行封湖禁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年实行封湖禁渔;特别情形需要进行调整的,另行通告。
二、禁渔范围:实行全湖范围禁渔。具体范围包括:沙河水库23米高程(吴
淞高程)以下水域;大溪水库12米高程(青岛基面)以下水域,其中郑家河从原烈山村自然塘至大溪水库水域,洙漕河从洙漕桥至大溪水库水域;沙溪引河水域。
三、禁渔期、禁渔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丝网、卡钩、地笼、抛钩、钓钩以及电鱼、毒鱼、炸鱼等渔具渔法在湖区从事捕捞作业。因湖区资源养护等需要,确需入湖从事捕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发布通告,申请人取得特许捕捞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四、禁渔期、禁渔区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赔偿资源损失,处以罚款、没收渔具、渔获物、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等处罚。对抗拒管理、扰乱湖区治安、破坏生产秩序且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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