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皋自然资规罚听告〔2020〕14100901号
吉陈林:
经核查发现,2011年1月,你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如皋市城南街道夏庄社区9组土地新建居住用房。截止到2020年7月25日,经如皋市勘测院有限公司实地勘测,你占地面积为12138.8平方米(折18.21亩),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为4944.7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9420.27平方米,围墙长度为226.1米,固化地面积为4159.6平方米,花圃面积为3087.44平方米。
对照城南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上述12138.8平方米(折18.21亩)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28平方米为一般农用地,其中293平方米占用前土地类别为交通运输用地(104),135平方米占用前土地类别为水域及水利(117);10695.8平方米为建设用地,占用前土地类别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02);1014.8平方米为未利用地,占用前土地类别为水域及水利设施(111)。
以上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土地现场勘测平面图、住宅楼转让协议书、购房款收据等材料佐证。
上述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2138.8平方米(折18.2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138.8平方米(折18.21亩)土地;
3.对非法占用的428平方米的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568元;对非法占用的10695.8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0695.8元;对非法占用的1015平方米的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01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4278.8元,上缴市财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行使上述权利,应当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听证组织机关为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如城街道大司马路55号
联系人:李曼
联系电话:87658222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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