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乡镇新近对办公楼进行了装修,需要添置更新一批办公家具。一家具公司经理刘某某找到乡党委书记胡某某,私下表示如公司产品被选中,会给予“好处”的。胡某某给儿子在县城买的结婚用房,刚装修完,正需购买新家具,便向刘某某表示自己儿子的婚房正需要一套沙发,刘某某有合适的可以推荐一下。刘某某心领神会,表示一切好办。在胡某某的力主下,乡政府采购了刘某某公司的家具产品。刘某某按照胡某某的要求,将一组价值1万元的沙发送到他儿子的新房中。购买沙发的费用也一并由刘某某做到结算单中。经胡某某签字同意,包括其私人家具的费用一并用公款入账报销。县纪委查实后,给予胡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责令退赔已支付的公款。
【条例原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说纪】
本案是一起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违纪案件。搭车报销私人费用,是当前基层一些党员干部侵占公共财产的常见违纪行为。有的党员干部打着职务消费的旗号,把个人家庭生活的开支一并拿到单位报销,更有甚者连买双袜子都让公家报销。还有的借着公家搞建设,把自己家装修房子的费用一并让单位报销。人们常常把这种现象称之为“搭车腐败”。
这种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搭车腐败”是一种侵犯国家、集体财产的违纪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可低估,必须予以坚决防范和制止。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上没能正确认识,特权思想严重,认为机关干部工资收入不高,借机花些公家的钱算是得了福利。一些领导干部把公款当成了唐僧肉,一有机会就想揩油,把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各种票据都想方设法用公款报销。有的利用职务便利,在报销公务开支时夹带私货,有的则利用职权在下属单位报销私人开支。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动用公款,无论用什么形式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都是不允许的。
根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都是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都应当做到公私分明,少打公家的主意,少占公家的便宜,少侵害公家的利益,防微杜渐,避免酿成祸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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