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日报
2021-10-27   第三版:社会

“东辰公寓爆炸杀妻案”昨宣判

被告人梁春雷一审被判十年六个月

法警向被告出示案件相关证据。

袁竞摄

本报讯   昨日,轰动一时的“东辰公寓爆炸杀妻案”一审宣判。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春雷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此前,梁春雷自制土炸弹并在小区内引爆,致3人受伤,其妻朱某花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春雷出生于1984年,2010年与被害人朱某花结婚,婚后住在启东市汇龙镇东辰公寓。2012年10月,梁春雷的女儿梁某某出生,岳父朱某兵、岳母龚某兰搬至东辰公寓与其共同居住。此后,梁春雷与岳母就带小孩等问题逐渐产生矛盾,并开始对自己的婚姻生活产生不满。2013年下半年开始,梁春雷产生与妻子离婚之念,但又担心会遭岳母反对而久拖不决。2014年9月,梁春雷产生用爆竹中的火药制作爆炸装置炸死妻子,以摆脱目前婚姻状况之念。

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梁春雷先后3次驾车至海门市三阳镇、启东市北新镇等地购买连发爆竹,后分解爆竹取出火药后装进一只铁桶内。为增强杀伤力,梁春雷又在火药中加入螺丝钉。2015年2月2日,梁春雷从网上购买了遥控点火装置。2015年2月5日晚,朱某花让梁春雷送其去海门上班。梁春雷找借口先行下楼,从停在楼后的自家轿车后备箱中,拿出自制的爆炸装置放于邻居停在楼道口的轿车副驾驶位置下的地面上,然后坐在车内等候妻子下楼。

当日19时许,朱某花与父亲、女儿下楼经过该处时,梁春雷利用遥控器引爆该自制爆炸装置,致三人受伤,现场多辆轿车、门窗、路灯等物件受损。经法医鉴定,朱某花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两人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爆炸还造成周围车辆、车库门窗等物件损坏,修复价值3万余元。

2015年2月11日,梁春雷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当日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次日开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梁春雷近亲属已赔偿部分被害群众及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这些人的谅解。

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春雷自制爆炸装置并在居民小区内引爆,致多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周围公私财物受损,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梁春雷系在被民警政策教育后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所以,法院认为梁春雷不符合自首。综合梁春雷如实供述、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天威  倪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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