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异地就医报销政策调整
符合条件不再先自付百分之十
本报讯 从本月起,经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办理转诊手续后在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可以按参保地医保政策规定支付,不再需要先自付10%。无转院单备案的参保人员,则仍需自付10%。
近日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和明确异地就医有关规定的通知》,我市同步执行。政策调整后,取消了原“经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办理转诊在异地转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负担10%”的规定。异地转诊更加便利,放宽了三级专科医院转诊疾病范围,不再有“专科医院限专科疾病”的规定;全市具备提出转诊备案意见资质的医院,都可以直接为全市参保人员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人员自愿先负担10%的,也可以通过南通医保APP直接办理异地转诊无转院单备案手续。危急病人因病情需要先行转诊治疗的,可在转诊治疗后医疗保险待遇报销前,补办异地转诊备案手续,取消了原来“转诊出院30天内补办手续”的时间要求。
对于长居异地备案,增加了承诺补充制备案方式,对拟赴就医地工作的外出农民工、就业创业人员及随迁老人(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当事人承诺取得就医地居住证明后及时补充,即可先办理有效期为15天的长居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提供居住证(暂住证)申请回执的,延长备案时限六个月;提供就医地居住证明的,备案时限为长期。办理承诺备案后未提交异地居住证明的,不能再次申请长居异地承诺备案。
同时,针对建筑业等人员流动性大的行业和相关企业组织开展劳务输出量大的特点,市医保局还可以根据用人单位出具的外派人员信息,办理长居异地就医集体备案;我市在校学生因病需要在市外就医治疗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也可按照长居异地待遇标准进行短期备案,有效期至治疗结束。
(王天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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