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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8日

淮安区法院2024年典型案例

阅读数:1926  

编者按:为弘扬法治精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社会辐射作用,区法院从2024年审结的案件中评选出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12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提升法治意识。

案例一:

快递单成“摇钱树”,买卖信息你真“刑”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告人姜某某发现有人收购快递面单照片,遂想借此获利,姜某某拉拢淮安区某快递公司的员工于某某。姜某某交付给于某某四部手机,让其用此手机拍摄快递面单并上传到姜某某的百度网盘,每张面单照片付给于某某人民币0.6-0.8元。2022年4月底至2022年5月13日,于某某拍摄上传快递面单照片共计3万张左右出售给姜某某。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买卖,情节严重,二人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二年六个月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到八千元不等,责令各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快递面单上包含姓名、住址、手机号码等敏感信息,一旦泄露,将给消费者带来极大不便,重则可能遭受不法分子的精准诈骗。本案判决对合法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发出警示,严禁向他人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同时,广大人民群众亦应提高警觉,在丢弃快递包装时注意清除个人信息,以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案例二:

网络刷单套路深,喊你发财莫当真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初,被告人胡某为骗取他人财物,在“哔哩哔哩”视频网站上使用个人账号发布动态,谎称在该网站转发并置顶其发布的能量饮料、漱口水等广告可以赚取推广费,但需先缴纳押金,其中缴纳押金越多则推广费用越高。期间,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胡某假借某传媒公司等名义与被害人签署电子合同,并将伪造的银行转账单等提供给被害人。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胡某通过该方式实施多起诈骗犯罪。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全案事实,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胡某退出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刷单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电商平台亦明确禁止此类虚假交易。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切勿被微小利益所迷惑,切勿轻信陌生人的说辞,对于意外之财应持审慎态度。在遭遇电信网络诈骗时,应保持冷静,做到不听信、不信从、不转账,并在受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三:

遛狗不牵绳,狗被撞自担责

【基本案情】

王女士牵着自家小泰迪在小区附近散步,见其他业主遛狗未系犬绳,王女士遂将小泰迪的犬绳解下,让其与其他业主的犬只互动。当日19时左右,张某驾车驶于小区道路时,小泰迪突然冲至张某车前左轮处,张某刹车不及,将小泰迪撞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王女士与张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赔偿犬只购买费用、丧葬费和抢救费用、精神损失等合计1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女士外出遛狗未系犬绳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对其自身过错承担法律后果;而被告张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预见和防范的可能性,结合张某的现场判断和处置,无法证实张某存在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遛狗是否按照规定拴犬绳,是法院认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违反管理规定、是否对其饲养的宠物采取了安全措施的重要依据。本案中,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王女士在遛狗时未系好犬绳,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四:

正常退货给差评,非恶意投诉无需担责

【基本案情】

陶某在某商贸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西服一套,共计支付价款159.6元。收货后陶某发现西服存在质量问题,与客服多次沟通无果后,以质量问题申请退款,共计获得退款60元,后平台依据《合作协议》对商家进行了处罚。某商贸公司认为陶某是恶意投诉对店铺服务指标造成重大影响,遂将陶某诉至法院,要求陶某承担因投诉给原告店铺造成的经营损失3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陶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某商贸公司衣物,双方依法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陶某在收到某商贸公司寄发的商品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经申请获得退款属于依法维权。某商贸公司认为陶某存在恶意投诉行为,导致其店铺被扣罚相应款项,依据不足,不应支持,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令驳回商家的全部诉讼请求,有利于引导电商平台规范监管约束机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零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五:

信用卡套现APP莫相信,运营方实为非法经营已入刑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余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情况下经营某科技公司,开发、出售10余款具有线上信用卡套现、还款等资金支付结算功能的手机APP。余某等人招募下游代理运营APP,对接支付平台,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使用该APP的普通用户或者VIP充值会员提供信用卡套现、还款等服务,从中赚取信用卡套现、还款费率差、出售APP价款以及下游代理提现手续费等。经鉴定,截至案发时,余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非法经营数额高达342亿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遂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余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合计461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对广大人民群众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提醒大家要合法合规使用信用卡,培养健康的消费习惯,切勿轻信网络上各种非法APP的宣传,审慎使用金融服务类软件,认真核实平台相关资质,确保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

案例六:

“进口”牛肉“换装”销售,不仅判刑还要罚款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以提供运输、代收货款、代为推销等方式帮助上线李某等人销售来自境外疫区印度且未经海关检疫的走私牛肉。经统计,胡某某共帮助他人销售给汤某、陈某、肖某、稽某等上述走私牛肉5000余千克,销售金额数十万余元。汤某、陈某、肖某、稽某等人明知购入的是未经海关检疫的走私牛肉,依然将走私牛肉放在自己经营的涟水县城东菜场摊位上对外零售。2023年11月,淮安区检察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被告人胡某等五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汤某、陈某、肖某、稽某销售走私境外疫区的牛肉和牛副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分别判处胡某等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十万元至四十六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选择正规渠道,注意查看食品的相关标识和证明;同时,对于发现的涉嫌违法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案例七:

劳动者签署合同需谨慎,谨防成为公司回款“兜底人”

【基本案情】

赵某系某饲料公司的业务员,平时负责发展客户并销售。客户通过赵某向该饲料公司购买饲料并签订购销合同。公司为保证回款,要求赵某签订保证协议:“客户如果拖欠货款,就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饲料公司依约向客户发货,但客户却未按约支付货款。截至2022年8月,客户尚欠某饲料公司货款合计50余万元,双方协议约定,客户于2024年6月30日前向某饲料公司付清拖欠的全部货款。付款期限届满,客户并未支付货款。经催收货款无果,某饲料公司将赵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我国法律对某饲料公司相关做法的行为效力无明确规定,但赵某在履职过程中应公司要求所签订的担保条款,并非平等主体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应区别于普通民法意义上的担保合同。本案中,某饲料公司滥用其基于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要求员工在业务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签字,是在免除公司的责任,将经营风险转移给赵某,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驳回了某饲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提醒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合理控制风险,不得将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同时,建议劳动者在入职时应仔细审阅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若存在疑问,应及时进行咨询和核实,切勿草率签署。

案例八: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不能据此免交物业费

【基本案情】

2020年,李某购买某小区房屋,并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22年,李某发现其房屋出现渗水情形,要求物业公司维修,物业公司拒绝维修,李某遂拒绝缴纳物业费。2024年1月,物业公司起诉李某要求其交纳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当然,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对业主反映的问题应当积极与相关责任人协商、沟通,并将相关结果反馈给业主,而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亦存在沟通不到位等不完善之处,这也是造成李某拒交物业费的部分原因,故对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若物业费用不能及时足额收取,将直接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行,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影响全体业主的根本利益。因此,在物业公司不存在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业主应按约交纳物业费。需要指出的是,房屋存在的渗水等质量问题,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案例九:

“闪婚”之后又“闪离”,所收彩礼大部分需退还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孙某与陈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7日,二人定亲,定亲时孙某给陈某及其父母“下定钱”5万元。2024年1月12日,孙某又给付彩礼8万元。2024年3月6日,孙某与陈某举办婚礼,同年8月,陈某搬回娘家不愿与孙某共同生活。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款13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孙某共计给付彩礼款13万元。因孙某与陈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综合考虑二人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酌定陈某返还10万元。因陈某父母接收了彩礼,故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最终,判令陈某、陈某父母共同返还孙某彩礼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酌定返还数额并判令陈某父母与陈某共同返还,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诉,自愿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为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画出了“风向标”,让“彩礼归于礼”走深走实。

案例十:

未成年人意外溺水身亡,村委会非管理单位无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某夏日下午,李某与张某的3岁幼子李某某不慎落入家门前的河道溺亡,病历记载死因为溺水。该河道为东西流向,河道北侧为包括李某夫妇家房屋在内的居民区,距河岸直线距离十余米,有水泥路相通。河岸斜坡有村民自建台阶用于取水,斜坡较陡,水深约3米。河边未见防护设施,河道流经居民区未见警示标志。自李某家向东走约100米处河道上方为东西向高速桥,李某某在该桥桥墩处被发现。李某夫妇以某水利站、某灌区管理所、某街道办、某村委会未尽维护、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为由,起诉要求其赔偿因李某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尚且年幼,缺乏危险识别意识,李某夫妇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是导致其溺水死亡的主因。案涉河道流经人口聚集区,附近居民出于生活生产需要会使用河道水源,存在一定风险隐患。根据相关职能划分,某水利站为该河道的管理者,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导致溺亡的次因。某村委会负有对村民的安全教育宣传义务,村委会失责亦属事发原因之一。遂判决某水利站承担10%、某村委会承担5%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村委会并非河道管理单位,对河道不负有管理职责,不能以安全宣传、参与基层治理的政治责任来认定其法律责任。

案例十一:

遵循对老人最有利原则,保障失能老太安度晚年

【基本案情】

陈老太今年86岁,育有四个子女,居住在二儿子张二家中,由张二和二女儿张小小共同承担赡养责任,大儿子张大和大女儿张三则对她不闻不问。2023 年下半年,陈老太突然瘫痪在床,张二又得了脑梗,于是张二与张小小将老母亲送往养老院,寻求专人照顾,后陈老太病情越发严重,精神状态已不受控制,无奈之下,张二将老母亲接回家中照顾。在此期间,远在上海的大儿子张大和大女儿张三,一直未能尽到赡养义务。陈老太见张二一人难以照顾自己,无奈将四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四人提供住房,承担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护理费。

【处理结果】

根据本人意愿及其年老多病等实际情况,陈老太的生活起居仍由张二负责照料较为适宜,其他三名子女按月支付赡养费以及护理费用,并承担之前陈老太生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四名子女收到判决书后均无异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

【典型意义】

从司法实践来看,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可给付赡养费,也可将父母接至家中共同生活,或将老人送至养老机构进行专业护理。赡养费的支付形式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赡养费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数额应根据父母的需要程度、当地物价水平、子女的扶养能力等因素确定。本案中,人民法院未采纳张大轮流赡养陈老太的建议,而是根据陈老太的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老年人生活的方式,以最大程度维护老年人的权益,让其更好地安度晚年。

案例十二:

擅自处置查封财产,藐视法律终被追究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叶某以个人及其名下个人独资的苏州某科技化有限公司名义向李某借款200余万元,后经李某多次索要未还款,李某将叶某、苏州某科技化有限公司诉至淮安区法院,并通过保全查封了苏州某科技化有限公司名下的五台设备。2021年10月23日,淮安区法院依法判决,叶某、苏州某科技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李某200余万元。但叶某、苏州某科技化有限公司均未主动履行,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该案执行过程中,叶某擅自出售已被法院查封的设备,且将所得款项被用于个人挥霍娱乐。淮安区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李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线索。后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叶某明知自己有未履行的执行案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擅自处分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用于个人挥霍娱乐,导致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叶某依法惩处,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藐视司法权威的零容忍,努力兑现当事人胜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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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人民法院2024年工作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