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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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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版:浦东
2019年05月10日

不记名预付消费卡遗失后难维权

最近,浦东新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李先生投诉,他在一家面包店办了一张1000元的消费卡,当天消费离店后发现卡遗失了,便回到店里找店员沟通,店员根据小票查询到消费卡已被别人使用过,随后店员帮其冻结了消费卡。但李先生提出继续使用剩余金额或退还余款的要求被工作人员拒绝。

经消保委了解,李先生购买的是一张不记名的预付性消费卡。李先生称由店长为其办理的消费卡且有购物小票证明当天使用过,现在对方冻结了该卡,无法继续消费或退款,明显不合理。面包店店长答复已经不记得为顾客办理消费卡的事,但顾客手持当天消费小票,考虑到这个因素才给其冻结了消费卡,顾客遗失的消费卡只需凭卡和密码就能进店消费,假设给顾客继续消费或退款,持卡人再来消费店方仍需兑付使用,此时公司会承担两笔费用,故无法满足顾客的要求。消保委工作人员询问李先生当时购卡是否有消费凭证,能否证明该卡的所有权。李先生回复是用银行卡支付的,但并未找到该笔消费记录。最后因无法证明该卡是李先生购买的,经营者也无法给予继续使用或退款,最终李先生放弃了继续维权。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不记名预付性消费卡不做购卡人信息登记,所以只要持卡人提供消费卡就能进店使用。一旦消费卡遗失等于丧失了使用的权利,但若能证明是该卡的购买者,还是可以向发卡企业要求退还卡内余额。所以保留当时的消费凭证是维权的重要依据。在此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预付性消费卡时应向经营者索要消费凭证及单用途章程和购卡协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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