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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病假,遇节假日是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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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职工梁某是镇江市区一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老员工,在该公司工龄已达16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4年4月,梁某在登山时受伤,医院建议病休一个月。
治疗期间,梁某的好友提醒他,5月份,头尾各遇到一个小长假(五一劳动节和端午节),加上双休日,共有休息日10天,虽然医院给梁某开出的病假是一个月,但梁某实际病休日只有21天,另外10天,本来就是带薪假日,应该按正常计薪日发工资。
梁某一听,觉得很有道理,当即打电话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的答复是,一个月病假,是按整月计算的,病假期间遇到节假日、双休日,不另外扣除,都按病休日计算。梁某于是打电话求助市总工会。
[点评]
职工连续病休期间,遇到节假日、双休日是否扣除,直接关系到职工病假时间的长短。扣除几日,则病假总时间就多几日。但是否扣除,关键看是否有法律依据,只有依法操作,劳资双方才能心服口服,才能避免发生争议。
1995年5月23日,原劳动部在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基础上,根据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的反映,专门发布《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对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等问题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但现实生活中,这一结论却并非全国通用。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下发《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却作出了与原劳动部相反的规定,其第三条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我们认为,对上海市的这一规定,仅仅适用于上海地区。
本案中,公司对梁某的答复,是符合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精神的。对医疗期起止时间的计算,江苏地区是严格按照劳动部的规定进行操作的。职工病休期间,遇到节假日和双休日,按病休日计算。
刘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