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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66

关于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有效落实全市医疗卫生机构 病理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集中规范处置的建议

2020-04-29   

市人大代表李淑云

一、基本情况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分为感染性、损伤性、药物性、病理性和化学性五类。病理性废弃物是指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如手术中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器官、分娩的胎盘、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等。化学性的废弃物是指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化学物品,如废弃的化学试剂、检验试剂,化学消毒剂、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2003年国务院专门出台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一直以来,我市各家医疗卫生机构与南通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医疗废物处置合同。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的处置比较规范,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

二、存在问题

自2019年起,南通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范围仅限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不可接受病理性和化学性废物的处置,而本地区亦无一家具备病理性和化学性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目前,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病理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均滞留在各自单位中自行暂存。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我市共出生7619名新生儿,仅胎盘一项至少就达7619只,加上全市手术病人切除的组织、器官、截肢等,未能依法规范处理病理性的医疗废弃物可想而知。因病理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无专门单位进行处置,权宜之计各家医疗卫生机构只好购买冰箱来临时存放病理性医疗废物,用大容器存放化学性废弃物。某三级医院2019年8、9、11月份先后购置3只大冰柜进行暂存,现正在申购第4台冰柜。大量的病理性废物滞留医院严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和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三、解决问题建议

为了防止病理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长期滞留医疗卫生机构致病原体传播和对公共环境造成污染,对人民健康和社会造成危害,因此笔者建议: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有效落实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病理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的集中规范处置。

建议承办部门:市卫健委

协办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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