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相关法律知识
一个小区是否和谐,是牵涉社会稳定的大事。我们一起来了解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作为小区业主,享有哪些权利?
《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项权利:第一个权利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第二个权利是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第三个权利是共同管理权。
二、什么是业主自治权?具体是怎么治理的?
业主自治权主要来自于《民法典》第277条的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所谓业主自治,就是业主对所在小区的物业进行自主管理。业主自治是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基础的,即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同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三、小区个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什么关系?
严格来说,业主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关系。而且,委托他人管理物业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并由业主委员会与受托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典》第284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四、业主个人能否参与小区管理?
业主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选举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也可以成为候选人,被选举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而对小区进行管理。
五、法律上对小区业主有什么限制或者要求吗?
法律上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享有权利,也要履行义务。遵守小区的管理规约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它是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的基本规范,是判断业主行为是否正当的重要依据。因此,全体业主都有遵守管理规约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义务。
六、很多业主都会担心物业维修基金被挪用或者被挥霍,关于这一块,法律上有规定吗?
《民法典》中有相关法律规定,使用、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因为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可以因此不交物业费吗?
房屋买卖与物业服务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房屋质量问题存在于业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物业费问题则关乎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二者不可混淆。业主不能要求物业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问题负责,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业主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能拒交物业费吗?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若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轻微瑕疵而拒交物业费(如部分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照明灯损坏等),会导致该业主的个人收益远远小于给物业公司和多数业主造成的损害,因此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轻微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
但是,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物业费可以适当减免;因物业服务瑕疵导致的损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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