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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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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民生
2025年04月08日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女还需承担义务吗?

市人民法院:身份关系终止不等于赡养义务免除

本文字数:823

【基本案情】

夫妻离婚后,养女随女方生活,并在成年后与养父解除了收养关系。如今,年近古稀的前养父却找上门来讨要赡养费,这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呢?日前,市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赡养费纠纷。

1984年,徐某与妻子周某收养了一个女儿,取名周小某。1995年,徐某与周某离婚,周小某跟随母亲周某生活。离婚后,徐某与另一名女子顾某再婚,并生育双胞胎儿子,但其中一人系智力残疾。2006年4月,徐某与顾某离婚,智力残疾的儿子随徐某生活。

2000年8月,尚未成年的周小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徐某的收养关系,被法院予以驳回。2024年3月,徐某与已经成年的周小某经法院调解,最终解除收养关系。

如今,徐某年近古稀,多种疾病缠身,还需要抚养智力残疾的儿子,生活比较困难。其诉至法院,要求曾经的养女周小某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第一次开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徐某同意在赡养费数额上作出让步,而周小某坚持认为,徐某在收养期间没有对其尽到抚养义务,而且自己与徐某已解除收养关系,因此,她不同意支付赡养费。调解中,双方对徐某是否尽到抚养义务及是否有其他收入来源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

第二次开庭,考虑到一纸判决难以化解双方的矛盾,也无法解开双方的心结,承办法官再次尝试调解,对双方当事人各自进行释法说理,耐心讲解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具体生活费标准要根据本地社会平均生活水平、抚养子女时间、赡养人数等情况确定。经过承办法官的反复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方案,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250元。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是子女包括养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子女不得将父母对其抚养教育所尽的责任大小作为不尽赡养义务的理由。养父母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养子女支付生活费。

法官提醒,收养关系的解除仅意味着身份关系终止,但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需以养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养父母是否缺乏生活能力和来源为前提。

(通讯员 潘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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