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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版:法治
2016年12月21日

法院:附生效条件,迟一秒钟都不成

商人还款迟了3小时 从还7.8万元到还9.5万元

本文字数:1063

从事电力器材的A公司(化名)欠了梅州五华的巫某运输费,巫某通过三方协议取得对江苏商人顾某的95000元债权,不料顾某以三方协议中A公司的货物掺假为由拒付欠款,巫某只能诉诸法律维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巫某再给顾某机会,约定只要顾某在某日下午5时前归还其中78000元货款,剩余款项即不再追究。然而顾某超过3个小时才支付,巫某认为顾某仍需偿还他17000元。近日,梅州市五华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错综复杂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附生效条件不成就”为由判决顾某偿还货款1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情回顾

获债权却遇耍赖债务人

从事电力器材行业的A公司原先欠巫某运输费,而收购废锌渣的江苏商人顾某向A公司购买了一批废锌渣。2015年11月9日,经协商,巫某、顾某及A公司三方一致同意,将顾某购买废锌渣所欠的货款95000元由顾某直接支付给巫某,以抵消A公司欠巫某的运输费,同时顾某向巫某出具了欠条,还款日期为2015年11月11日。

原本以为能轻松实现债权的巫某却迟迟等不到顾某还款。还款日期过后,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巫某无奈向五华法院起诉,要求顾某偿还欠款95000元。

审理过程

再给机会还款却又逾期履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巫某与顾某曾通过电话和短信协商。巫某向顾某发去的短信中载明:“在5月6日星期五下午5时前,你付给我78000元,如你超过时限的话就要全额付欠款95000元。”后巫某于2016年5月6日晚8时17分收到顾某转账的78000元。巫某认为,其放弃17000元债权的前提条件是顾某在约定时限内付清78000元,顾某却超过3个小时才付款,因此巫某放弃实现17000元债权的条件不成就,要求法院判决顾某向其支付17000元。顾某对此反驳称,因双方约定的偿还期限届满时,他正在乘火车,无法办理转账手续,并非有意不履行约定,且付款只是相差了3个小时,并未造成巫某的损失,因此认为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债务已经履行,驳回巫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附生效条件不成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巫某向顾某发出的短信,其规范完整的表述应为:如果顾某在5月6日下午5时前偿还巫某78000元,巫某就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逾期,顾某就应按照原欠的95000元偿还。就其性质而言,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也就是说,巫某放弃17000元债权的约定,是以顾某在5月6日下午5时前偿还给巫某78000元为生效的前提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据此,顾某支付78000元给巫某的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期限,应当认定该约定中所附条件并未成就,因此,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五华法院判决顾某向巫某偿还货款1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南方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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