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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江苏检察机关再出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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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万森)记者昨日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期,省检察院专门制定出台《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来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据了解,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审查逮捕涉民企案件6563件10304人,其中逮捕7528 人,不捕2776人;审查起诉涉民企案件20727件31149人,其中提起公诉27141人,不起诉4008人。“我省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总体上呈现‘两多一少’的特点:即涉案人数多,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人数多,但不捕不诉的人数相对较少。”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方林在会上介绍说。

记者了解到,上述《意见》在广泛征询采纳基层检察机关、相关专家以及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等机关的意见建议后,已于10月底正式下发执行。

该《意见》既是对我省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民营企业涉罪涉诉案件经验做法的一次集成和发展,也是推动民营企业涉罪涉诉案件特别是经济犯罪检察工作转型升级的关键手段。

《意见》共五个部分,二十五个条款。第一部分阐明了关于民营企业保护的四大司法理念,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从刑事检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法律监督重点以及违法犯罪预防机制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了江苏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具体举措和工作机制。

其中,在法律政策界限上,明确提出“三个有利于”的司法判断标准。罪与非罪、诉或不诉,是截然不同的决定,关乎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甚至“生死存亡”,需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形式上符合刑法罪名规定,但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危害性不大,可依据行政法规处罚或寻求民事法律救济的,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作出检察决定。

在办案方式方法上,则确立办案影响评估机制。为了妥善处理依法办案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办案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意见》确立了办案影响评估机制。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机制,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办案环节,通过走访、座谈、发函等形式,充分调查涉案民营企业的经营状况、纳税就业、技术创新、社会贡献度等情况,科学量化评估司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影响及其程度,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作出检察决定,切实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