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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21年度年报时间为2022年3月1日—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js.gsxt.gov.cn)报送2021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也可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未按时年报的市场主体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异常状态,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并面临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202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