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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6日

区财政局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本文字数:604

本报讯(通讯员 夏杰)日前,区财政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印发《姜堰区财政系统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干部队伍自身管理和监督,促进财政干部更加严格地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打造忠诚、干净、担当财政干部队伍。

报告实行年度报告和及时报告相结合。年度报告是报告人于每年的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上一年度确定的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实行零报告。及时报告是报告人发生《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第三条所列事项,以及本制度所列事项,事前可预见或事前有计划的,应在事前报告;不具备事前报告条件的,应在事后10日内报告;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在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为维护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局办公室负责对财政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分为常规检查和重点核查。常规检查是指每年按20%比例抽查财政干部报告材料,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重点检查是针对有信访举报的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中涉及个人重大事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财政干部,对相关报告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制度》强调,报告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经查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